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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doc 15页)

2019-03-18 14:20:22 栏目:资料下载 查看(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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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推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共同确定本辖区内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联合发文公布。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监督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告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的要求,在2003年至2007年间,组织本市范围内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同行业对比、通过等标污染调查、通过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阶段。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 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技术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审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见附录六)共同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省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公布。

    第四章 保障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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